一、如果取保候审是不是没事了
不是。取保候审不会不了了之。取保候审最长的期限为十二个月,到期之后,应该视为自动解除。如果在此期间内,没有接到开庭审理的通知的,则不排除是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已经依法撤案。如果既没有收到开庭通知,又没有撤案的,则需要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如何理解取保候审中的“特定场所”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特定的场所”:
(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
(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
(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
(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何理解取保候审中的特定活动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从事下列“特定的活动”:
(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活动。
(二)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三)与所涉嫌犯罪相关联的活动。
(四)可能妨害诉讼的活动。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活动。
四、哪些情况下应当解除取保候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六)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如果取保候审是不是没事了,只有经法定程序确实不能证明被取保候审人不构成犯罪的,办案机关才会销案,也就是案子结了,没事了。被取保候审人还是担心因为曾经被抓,担心留下“案底”。如果您对于这方面还有疑问想要了解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