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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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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留的决定

公安机构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构,由公安机构负责执行。

(二)拘留的执行

公安机构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部门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构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构,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刑事拘留不是判刑,做出拘留的决定,下达拘留证,由公安机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是刑事拘留的主要流程。刑事拘留的时间在14~37天之间,最长不能超过37天,出现超过37天的情况,需要变更强制措施,可以释放嫌疑人,也可以逮捕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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