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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发布时间:  浏览: 182 次  来源:网络

一、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1、立案阶段的证明标准

立案阶段的证明要求仅限于两点:第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认为”是主观对客观的判断,而不是确实有犯罪事实发生;第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明标准

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三,有证据证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的。

3、宣告无罪的证明要求。

第一、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

第二、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

第三、证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四、证明被追诉对象虽已犯罪,但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4、移送起诉的证明要求。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决定的证明要求应当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方法是什么

1、个别审查,主要指甄别法。用于对收集的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和鉴别,是审查、判断证据最常用的方法,也往往是最先使用的方法,可以对证据进行初次净化和筛选。运用此方法,要求依据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和常识去辨别证据的真伪,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明力。

2、综合审查。审查、判断证据不能孤立地看待各个证据,应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材料。一方面,对不同种类的证据,要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矛盾;另一方面,还应把案内所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不但证据与证据之间,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要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3、辨认。即对某一事物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组织曾与该事物接触过的有关人员加以指认与确定的活动,这是一种有效方法,也是刑事侦查中经常运用的方法。辨认必须按程序进行,在使用辨认结果时要进行查证和复核,并应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防止发生错误进而造成严重后果。

三、刑事案件物证的收集程序是什么

物证收集是公安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收集物证主要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法来进行。收集和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宜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物同等的证明力。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所有已经收集到的物证都必须妥善保管,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更不允许毁坏;对于可能产生环境和精神污染的物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和处置。案件中的物证能附卷的都应当附卷保存。移送案件时,应当将物证随同案卷一并移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充分、确实的条件包括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等。以上就是关于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的相关介绍。看完上文内容后,还有其他想要咨询的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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