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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流氓活动中,认定情节是否恶劣,应当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行为的方式与手段;
行为的结果与后果;
行为的时间与地点;
行为人对行为过程中出现的伴随情况的处置;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具体到本罪而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指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殴打他人手段恶劣;多次殴打他人的,既包括多次殴打间一人,也包括多次殴打同的人;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随意殴打他人,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群众心理严重不安等恶劣影响的;等等。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还应包括打人取乐,引起公愤的情形。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公愤”一词含义较为模糊,何谓“引起公”,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在实践中容易引起歧义;其次,事实上,大多数在流氓动机支配下实施的随意殴打他人行为都会引起公愤,将引起公愤作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容易混淆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因此,我们认为,不宜将“引起公愤”作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之一。
目前无缘无故的殴打他人,将会按照我们国家寻衅滋事罪来进行处理,当然了寻衅滋事罪要想认定的话,必须要符合我们国家《刑法》当中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这是属于非常明确的一种规定,比如说从主观上来说的话是存在故意,要从客观上来说的话,是有寻衅滋事的行为比如强拿强要他人的财产或者是随意的殴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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