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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非法债务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的刑期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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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催收非法债务罪和非法拘禁罪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罪名,因为非法拘禁案件中,嫌疑人主要是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而催收非法债务案件中,主要的表现形式是用违法的方式去催收非法债务,类似于通过暴力方法催收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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