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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有什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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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2、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232条、234条、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对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认定,其实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毕竟这对定罪是尤为重要。我们应注意的是,如果构成该罪的,情节严重的,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此,如果您涉嫌该罪的,一定要及早聘请专业律师的帮助和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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