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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  浏览: 181 次  来源:网络

1、罪体

主体,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行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在上述工作中徇私舞弊,是指对不应发售发票的,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或者应少抵扣税款的,擅自抵扣或者多抵扣,对不应出口退税或者应少出口退税的,违法予以退税或者多退税。

2、罪责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3、罪量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罪量要素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因此不能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这样的话会给国家造成一定的损失,如果是损失重大,那么就会追究其对应的法律责任,虽然明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犯罪的,但是依然总是有人铤而走险的去做,总是抱有一种侥幸心理。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构成要件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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