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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是,一方面当事人双方约定:交大二院应提供水源、电源、通讯,保证急源公司正常施工。另一方面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因康复楼擅自加层要求立即停工接受处理。交大二院收到政府通知后要求急源公司停止施工,后来采取了停水、停电的措施。当交大二院执行政府决定的行为与合同约定发生冲突时,不应认定交大二院的行为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