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当主动审查虚假债务,并鼓励当事人寻找证据驳回主张。
(1)对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进行法律释明,引导另一方当事人积极寻找证据,证实债务存在的不合理性,如对家庭收入与支出的详细梳理,可以发现民间借贷债务不存在的可能性;
或者引导当事人举证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举债一方并未用于家庭支出,而是用于个人挥霍。
(2)告知举债一方当事人如提供虚假债务后的法律后果,要求其陈述举债的原因与过程,通过详细的记录,细致辨别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并不断的与债权人的陈述进行比较,如果与债权人的陈述发生重大分歧,应要求当事人予以解释,如不能作出明确解释,就不能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通知债权人到庭接受询问,首先明确告知其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的后果,并加以法律释明,给其震慑力。
其次要求其详细陈述债务形成过程,并从逻辑次序上详细加以询问;
另外对于债权人谈及的其他人,应作详细记录,以便庭后调查。
(4)对于存有可疑债务,债权人又不能到庭接受询问的案件,因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不宜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离婚诉讼中暂不处理该笔债务,并告知当事人可待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一并处理。
(5)对于数额较大、影响较严重的虚假债务,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适用。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通过债权的证据、债权债务人的关系、债权数额和使用目的来判断是否存在虚假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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