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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过程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使执行变得很困难。故此需要追加案外第三人作为执行案件的共同被执行人以解决此难题。
一、追加的条件
追加案外第三人为执行案件的共同被执行人,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且被追加的被执行人应当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被追加的条件和情况。
二、追加的程序
在北京地区追加案外第三人为执行案件的共同被执行人,一般应向执行法院的执行庭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案件较为复杂法院还应召开听证会,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作出裁定。任何一方如果对裁定不服的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复议,上一级法院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不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可以迳行裁决。复议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个月。
宋云峰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