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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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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标准,向来众说纷纭,大致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损失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等诸多论点,表明这一问题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在此不一一赘述。最具代表性且为大家所接受的主要是失控说和控制说。

失控说基于法益保护的角度,认为应以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即控制为标准,凡是盗窃行为已使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实际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的,即为盗窃既遂;而财物尚未脱离所有人或保管人的控制的,为盗窃未遂。控制说站在犯罪是否得逞的立场,认为应以盗窃犯是否已获得对被盗财产的实际控制为标准,盗窃犯已实际控制财物的为既遂;盗窃犯未实际控制财物的为未遂。

由于物主丧失占有或控制并不一定等于盗窃犯实际占有或控制,故二说在某些案件适用上会导致不同的认定结果。应当说,两者各有千秋,不过,控制说基本上是通说,也更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既遂的一般规定。

明确了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标准是控制说,并不意味着就解决了一切问题。实际上,由于盗窃对象、盗窃手段以及盗窃时的环境及条件的不同,在面对千差万别的具体盗窃行为时,判断所谓取得“实际控制”仍极为复杂棘手。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刑法》第15条当中关于过失犯罪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当然了关于过失类型的犯罪行为也是有可能会构成既遂这种状态的,只要产生了相对应的犯罪的结果的话,就是属于既遂状态。这是属于一种明文的规定,需要承担的责任还是比较大的。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过失犯罪中存在既遂吗?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怎样的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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