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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批捕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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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检察机关对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应指定专人审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等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2、审查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审查后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

3、作出决定。检察人员对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决定后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公安等侦查机关执行。

对公安等侦查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很多犯罪嫌疑人虽然被公安机关逮捕了,但实际上侦查获得的证据并不能通过法院或者是检察院的审查,故此逮捕后依旧需要继续进行侦查。若是在侦查之后,并不能收集到足够通过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的审核的,那么就需要将逮捕的犯罪分子释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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