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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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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执行措施,是指执行机关所采用的具体执行手段与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冻结。这是对被执行人在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所使用的手段。 2、划拨。这是将被执行款项从存款机构帐户内划出,并直接划入执行机关所指定帐户的强制执行措施。这种措施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均可适用。 3、扣留、提取。是对劳动收入直接从发放或存放处扣留与提取的执行措施。 4、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和收购。查封,是对执行的财物进行清核后张贴封条、原装封存的措施。扣押,是将被执行财物强制押管的措施,扣押所需保管费用由被执行财物所有人负担。变卖,是对查封、扣押物,在义务人仍拒不履行义务时,将其按商品进行出售的执行措施,所卖款项用于支付义务人应付之债务。 拍卖,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由执行机关将查封、扣押之物品,交由拍卖行在公开竞价基础上卖出的行为。并用卖出之款项偿付义务人的债务,所余款项如数退还义务人。收购,是对查封、扣押的属于国家法律禁止买卖、而已进入商品流通领域的物品,交由专门单位按照规定的价格强行收购的措施,所得的价款仍用于折抵义务人应支付的部分。例如文物的强行收购。 5、强制交付。这是以强制方法实际交付特定物给申请人的措施。一般来说,须是特定物才有交付的必要。交付的形式可以是当事人双方当面交付,也可以是由执行机关转交。 6、强制迁出或强制退出。对于占有房屋的被执行人,则适用强制退出的措施。 7、强行拆除。是对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予以拆除的一种执行措施。主要用于:对违章建筑的拆除,以及在开发建设中对逾期拒不搬迁人也经常适用。 8、强行销毁。这种执行措施是将物品予以损毁,使其丧失使用价值与功能的方法,如用火焚烧、用机器破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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