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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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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是指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人”。成立惯犯,客观上必须具有犯罪行为的惯常性,即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同一性、多次性和时间上的长期性;成立惯犯,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具有基于惯常犯罪的心理倾向而多次产生实施同一犯罪的故意,存在继续犯罪的倾向。要具有犯罪的习癖性。这里的习癖性,是指犯罪成为习癖,因而具有某种犯罪人格,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

“惯犯”在现行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对行为人多次实施的同种危害社会行为按一罪认定,属法定的一罪,多次同种危害社会行为的涉案金额应当累计计算,但是“惯犯”的确认应当以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为限。

如果惯犯的行为必须符合确立惯犯的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惯犯。不能仅通过多次执行相同的行为来确定。情节轻微,惯犯不成立的,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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