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4-06 浏览: 434 次 来源:网络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第44条还规定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