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3-23 浏览: 454 次 来源:网络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性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