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特殊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据刑事法律应负刑事责任的人。从理论上讲,任何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均应接受刑事追究,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是,具体处罚又是不同的,以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这种区别对待,往往在刑法的条文中即作了明确要求,主要有:
(1)未成年人犯罪、七十五岁以上的人犯罪的特别要求;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特别要求;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特别要求;
(4)正当防卫过当的人构成犯罪的特别要求;
(5)紧急避险过当的人构成犯罪的特别要求;
(6)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的特别要求;
(7)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的特别要求等等。
上列这此犯罪主体,或因年龄因素(未成年或年老),或因智障因素或身体残缺不便关押执行因素,或因犯罪状态或行为作用因素,尽管被数罪并罚,但有的可以成为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执行对象。
2、情节特殊
案件情节在决定适用监禁刑或非监禁刑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案件情节主要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从法定情节讲,又分为法定从重、加重处罚情节和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
主要有以下几类:
(1)自首和以自首论;
(2)坦白交待;
(3)立功。
从酌定情节看,按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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