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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实践中根据物的担保的不同可以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1、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举个实在的例子,债务人为借钱将车子抵押了的,那么在还款期限过后还没还钱的,那么需要先将车子拍卖实现价值还款,接着再找保证人还款。
如果债权人直接找保证人追偿的,保证人可以拒绝,并要求其先实现债务人的抵押车还款。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在保证合同,发现物的担保是其他人提供的话,那么债权人追偿时,即可以先找保证人还款。
所以,在实际中很多保证合同会有物保又有人保,这个时候保证人即要注意这些抵押物是谁拿的。
其实,有些债务人是先找到担保人,债权人要求继续提供担保后,才将其他财产作为拿来抵押,所以导致在债权人追偿时,债务人要求按提供担保的顺序进行,即先找保证人还款,其实这违反法律规定,保证人同样可以拒绝。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要依据保证责任确定被起诉对象,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的,在起诉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实现债权时,才能起诉一般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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