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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转管辖,也叫管辖权转移,是指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法院之间,可以依法将案件的管辖权由原本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到原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权转移制度是为了解决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行使管辖权的问题,其实质是一种将案件提上来、放下去管辖的制度,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接下来,若悠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
与移送管辖相关的法律知识
(1)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
(2)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对于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法院不得报请上级法院交其审理。
其中,上级法院“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修改的内容,原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上级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旧的规定可能导致有的上级法院为了使案件的一审、二审都处在本院的辖区范围内,将本应当由本院管辖的一些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制度也带来冲击;但将上级法院管辖的部分案件(如因破产案件衍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又确有现实的必要。因此,新民事诉讼法保留了上级法院将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制度,将下交管辖权的前提限制在“确有必要”,并通过“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来实现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