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债权凭证是人民法院根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制作的,主要作用就是确定依法执行不能实现的债权权益和数额,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公信力,实质上是对既往执行程序的总结,较为直观地体现了债务的强制履行情况。
2、终结现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条件下的作为新执行依据,启动新的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终结有执行依据的终结和个别程序终结之分。
个别依据终结主要是指执行依据所载实体权利消灭的情形,执行程序终结并不意味着执行依据强制执行力的消灭,但申请人丧失了依原法律文书的再申请执行权。
而债权凭证根据既判力、既执力的扩张而成为原实体权利的载体,成为新的执行依据。
法院发放债权凭证,同时终结执行程序,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能以债权凭证作为执行依据申请法院执行,启动新的执行程序,以实现其债权。
3、中断执行时效,延长申请执行期限。
实施债权凭证制度,将债权凭证的发放视为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将债务人重具履行能力作为执行时效重新起算的原因。
只要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这就弥补了法定申请执行期限过短的缺陷,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机会。
综合上面所说的,债权赁证不是谁的债权,而是由法院发放出来的,一般是针对于债务人不能及时的履行自己的债务,而用此方式来保障到债权人的利益,只要在之后发现债务人有可执行的财产,那么就可以使用此赁证,让债务人偿还自己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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