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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这里的国(边)境,既指国境,即我国与外国的疆界,又指边境,即我国大陆与台、港、澳地区在行政区划上的交界。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组织他人出入国(边)境的行为。首先,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法规。我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这两部法律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任何人出入我国国(边)境,必须履行必要的申请手续,经有关部门签发出入境证件,然后才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入境或出境。违反上述管理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其次,行为人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综上所述,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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