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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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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第四条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公民,若是想要最后受到的处罚比较轻,可以在被抓捕之前就到当地的公安机关自首,若是了解其他人也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可以向司法职员提供他人犯罪的线索,核实线索属实之后,法院最后可能会以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为名,从轻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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