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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像是有些娱乐场所所雇佣的保镖保镖本人,如果根本就不知道娱乐场所有组织卖淫,当事人只是正常的履行个人的工作职责的话,也是不可以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的。法官在认定的时候,还是从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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