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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境外存款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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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隐瞒境外存款罪不以存款来源的违法性为构成要件,在境外取得的合法收入,也属于规定的境外存款,如依法继承的财产等。因为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立法原则是针对境外存款的监督,而不在于追究其财产来源是否有过错。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否则不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具备隐瞒不报境外存款,且数额较大的事实才能构成犯罪。因此,从犯罪形态看,这种犯罪只有既遂,没有未遂。

2、注意区分一罪与数罪。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贪污、受贿后,将赃款转移出境,存入境外的银行的行为,法律已明确规定为犯罪。所以,如查明行为人已构成贪污罪或受贿罪,又将赃款偷偷转移存入境外,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对确实查不出犯罪来源的“存款”,可只以隐瞒境外存款罪定罪量刑。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境外存款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则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处。

我国对在司法机关、行政单位等国家机关就职的公民,要求是比较高的,这些职员不仅不能随意出入境,也不能随意的在境外存钱。一般来说,这类职员在贪污、受贿之后,才会想要在境外存款,故此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犯罪分子通常都是被按照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来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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