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产与不动产
根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并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则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改变其性质或者降低其价值的物。依我国法律的规定,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为不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为动产。
2、主物与从物根据两个物之间的关系,物可分为主物与从物。主物是指为同一所有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所以从物须与主物为同一人所有,须为独立之物,并且须与主物共同使用才能发挥物的效用。
3、原物与孳息,根据两物间的联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原物为产生孳息的物;孳息为原物所生的收益。如生产果实的果树为原物,果实即为孳息。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生产而产生的收益,如果树上所产的果实,母鸡所生的蛋。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所生的收益,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存款所得利息。
4、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根据其流通性,物可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是指得为交易标的物并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限定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禁止流通物是指不得为交易的标的物而流通的物。
5、消耗物与非消耗物。根据经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为消耗物与非消耗物。消耗物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如米、糖、茶。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根据其可否分割,物可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如粮、油。不可分物,是指分割后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如电视机、冰箱。
7、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其在交易中的确定方式,物可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指以单独特点而具体确定的物,它既可是依物自身的特点确定的,也可是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确定的物。如某件文物,或当事人特别选定的某辆自行车,都为特定物。种类物则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8、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根据其构成形态,物可分为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单一物,是指独立为一体的物,如一头牛。结合物,是指由多数单一物结合成一体的物,如房屋。集合物则指多个单一物、结合物合为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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