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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有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159 次  来源:网络

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分为两种情形:

1、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2、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具备5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由此,监视居住替代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据有三个方面:

(1)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因素,实行羁押违背人道主义原则;

(2)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性,采取监视居住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3)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实行监视居住。

第一个方面体现对有特殊情况的人的关照和对人权的保障,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两个方面体现出及时惩罚犯罪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要求。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监视居住最长期限是6个月,超过6个月后,当事人可申请解除监视居住措施。

如果案件需要继续侦查的,办案机关应该变更强制措施。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网进行咨询,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有什么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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