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案件的再审不是你希望重新审理就可以进行审理的,是需要进行相关的申请书的书写来进行申请的,那么对于再审案件的申请书又是该如何进行书写,那么接下来就由若悠网小编对于这方面的内容进行相关的说明。以下就是详细介绍。
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格式(居中,黑体+B小三号)
(以下正文均为四号宋体;行距25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此处应当准确列明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电话:邮编: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电话:邮编:(必须写明电话,以便法院通知对方。)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XX省人民法院院于XXXX年X月XX日作出的(X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此处应注明原审判文书的案号。)
再审事由:
XX省人民法院(X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XX款之规定,请求再审。(必须列明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每几款的规定。)
再审请求:
1.撤销XX省人民法法院(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XX项;(可以要求撤销全部判决,也可要求撤销判决中的某一项或几项。)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即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立即支付XX款XX元及XX款利息XXXX元;(必须写清再审的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许多申请人疏忽这一点。)
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某
申请再审人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在另一重要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做出错误判决
再审申请人于2012年4月开始与成某(本案另一被告)达成供货关系,由成某向再审申请人不定期提供烟酒等商品,截至2012年8月28日双方供货关系终止,再审申请人共向成某支付733365.24元(见再审申请人提交证据汇款指令的详细信息、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双方账务已结清。
成某的部分货物从被申请人沈某处购得,其于2012年9月8日以个人名义向被申请人写下欠条一份,注明共欠款113500元。而成某一审、二审并未参与案件审理,上述欠条是否为真实、是否已向被申请人还清均未查明,而原审法院在事实不明的情况即做出了错误判决。
更重要的是,再审申请人已经向成某付清款项,判令再次额外向被申请人支付货款明显有失公平。
二、本案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与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及争议的焦点问题
首先,再审申请人与成某之间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见再审申请人提交证据付款凭证、货商对账清单,上述证据中均有成某本人签字);成某与被申请人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见被申请人提交成富贵所写欠条),由此可见,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无任何法律关系。
其次,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构成表见代理法律关系。
1、成某并不是再审申请人处员工,其所行使行为并不是职务行为(见再审申请人提交工资表、配送中心主管证明),其从始至终都没有代理权,对此被申请人在第一次起诉时只起诉成富贵一人,可见也是认可的。
2、被申请人所提交欠条是成某个人所立,并没有加盖再审申请人处公章。
3、被申请人与成某之间的账务独立结算(见被申请人所提交欠条),不能因被申请人偶尔将货物运至再审申请人处仓库,即认定与再审申请人之间构成表见代理法律关系。
4、不能因为再审申请人员工孙某于2012年8月13日所立收条就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构成表见代理法律关系。
孙某本身就是再审申请人处仓库管理人员,她有权按照公司规定向任何一个入库的货品提供方出具收条(为方便于成某结算并跟踪货物质量),且加盖的是入库条章而不是公章,并不能产生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另外,孙某本身就是再审申请人处员工,她有完整的代理权,若她的行为使被申请人有理由相信收货行为属于代理再审申请人的职务行为,而认定再审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成为表见代理法律关系,属于基本的法律原理性错误。因为表见代理的基本构成要件是行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显然孙某是享有代理权的,所以孙某的行为不是表见代理行为。
三、原审适用的法律规定与认定事实不符,属生搬硬套的一份判决书
原审判决第五页倒数第八行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可见,原审判决适用的是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而表见代理的构成是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为前提的。
然而,原审判决为支持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竟在判决书第五页最后一行写为“故沈某有理由相信孙某的收货行为属代理西安某公司的职务行为,故该款项应由西安某公司承担”,通过上述分析孙某本身就是再审申请人处员工,有收货的代理权,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没有代理权的法律规定。
四、二审法院在判决以一审判决为蓝本,犯了先入为主的基本错误,只字未提再审申请人在二审审理阶段所提交的证据
因再审申请人已经向成某付清所有款项,且欠条为成某个人所欠,想着法院必定公平合理审理案件,所以在一审审理时并没有委托律师,不懂收集证据,在一审时并未提交证据。二审审理时经过收集证据,在开庭审理时共向法院提交了六组八项证据,而二审法院在判决仅仅参照一审查明事实,为偏袒被申请人,在二审判决中对再审申请人所提交证据只字未提,错误地做出了判决。
五、原审判决多处笔误,重大金额、证据名称时有写错,有失法院判决的严肃性
原审判决第二页第五行将“113500元”写成“11350元”,而两者相差十几万元;第二页第七行将证据“收条”错误的写成“收款收据”,而两者的证明目的相差甚远;第五页的倒数第五行又再次将“113500元”写成“11350元”。如此明显的错误出自于即将在网上公示的法院判决之中,显然有失法院判决的严肃性。
终上所述,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无任何法律关系,更不构成表见代理法律关系,其已经向成某付清货款;被申请人的欠款应由欠款人成某承担,与再审申请人无任何关系,不应错误的判决再审申请人再次额外向被申请人支付款项。恳请上级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盖章)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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