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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死亡如何变更

发布时间:  浏览: 431 次  来源:网络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诉讼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申请人在没有申请前就死亡的情况是有出现的,申请人死亡后,可以变更申请执行的人,那么申请执行人死亡如何变更?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申请执行人死亡怎么变更

[案情]

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执行人某矿业集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劳动仲裁院作出裁决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邓某因病死亡。2012年10月,申请人唯一的继承人邓某的弟弟(邓甲)向法院立案申请执行。

经调查查明,申请人邓某在其死亡时父母早已故,生前无配偶与子女,只有兄弟一人邓甲,问题是法院是否可以以邓甲为执行申请人立案受理。

[分歧]

观点一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只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作了明确的规定,并未对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做明确规定,所以不可以立案受理,邓甲应先进行民事诉讼对邓某的债权继承。

观点二可以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邓甲直接立案受理。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作了明确的规定,虽然对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中有所陈述,即“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笔者认为这里可以做扩大解释,即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申请执行之前权利人就已经死亡,由其继承人做为主体申请执行,这种情况就不存在变更申请人的问题;另一种情况是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成为申请执行主体,这就是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在这种情况下,权利的继受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应当享有该权利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权利继受人的地位,是可以立案受理的。而且以上两种情况,笔者认为均不必进行民事诉讼。

二、怎样申请强制执行

(一)申请执行的法院。仲裁法规定:对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因此,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申请。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两种:

1、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经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此,所说的申请执行的法院一般是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二)申请的形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或者口头申请执行的,应当说明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作为执行根据的仲裁裁决书。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不予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依提出申请执行的主体不同而不同。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六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申请执行人死亡怎么变更”问题进行的解答,申请人在申请挪期间死亡的,可以由申请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申请人的权利,由继承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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