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民事 • 正文

监视居住的一般程序步骤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145 次  来源:网络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由办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2、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3、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的,要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检察院、法院在宣布后要立即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要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在当代的社会,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法》当中所规定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因为是短暂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方式,所以必须要规定时间最长是不能超过37天,在期限届满之后是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比如说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的措施,这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监视居住的一般程序步骤是什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