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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依法延长的侦查期间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若是涉嫌人员没有被羁押,那么侦查时间并不会受到限制,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自逮捕时起只有两个月的侦查时间。
公安机关在发现他人涉嫌犯罪、或者是有人举报他人犯罪时,首先需要依法判断是否满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对于不满足的,则不会立案。
对于已经立案的,则会开始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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