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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但是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可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也有当事人对于指定的管辖不服,那么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呢?这需要大家有相关的了解,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对指定管辖不服的怎么办
对指定管辖不服,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因此,如果我们在进行诉讼的时候,对于指定法院管辖不服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异议。法院进进行裁定审查,对于异议成立就移交到相关的管辖法院,异议不成立法院会进行驳回。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