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应当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1~37=8~10天
2、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检察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3(1~4)7=11-14日
3、对于流窜作案(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2人以上),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307=37日
总的计算公式:X(1~30日)7日(检察院批捕的时间)=8~37日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在没有获得逮捕证之前,若是怀疑某特定公民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且该犯罪分子有逃跑的迹象,那么此时是可以拿着居留证,先拘留该犯罪嫌疑人的。在拘留后,若是确定了犯罪事实,可以向检察院提交逮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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