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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应该怎样认定

发布时间:  浏览: 181 次  来源:网络

1、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2、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

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1、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

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2、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

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

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

3、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

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

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

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

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

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危险驾驶造成人员重伤,并且主要以上责任的,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造成人员死亡数量和财产损失情况判刑。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应该怎样认定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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