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决中,会有一些不能一次性履行的情况就需要分期履行,那么分期履行到后面就不履行了怎么办,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是否可以申请执行呢,有哪些方法可以解决,若悠网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分期履行如何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是否只能申请执行到期的部分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分析了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能申请执行首期,理由是调解书有明确规定,权利人在义务人不履行的情况下仍要受民事调解书的约束,分二期来申请执行;第二种意见,认为民事调解书在性质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人民法院虽然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赋予民事调解书以强制执行效力,但不改变性质,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不需要再遵守民事调解书中关于时限的义务,要求对方一次性履行。该文经过论证后,将两种意见对比,认为第二种意见较为合理,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可是缺乏法律对民事调解书效力方面的直接明确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疑义,有待将来立法的完善。
第二种意见确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根据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只能按第一种意见来申请执行。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其中第(5)项就明确了“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如果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首期义务,只能认定是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首个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其余履行期限并未届至,故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不能一并申请执行其余期次的义务。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的二年期限的期间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根据该条文,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的二年期间应分别计算,故同样只能申请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已届至而义务人未履行的期次。
综上,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只能申请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已届至而义务人未履行的期次。虽然前文第二种意见有其合理性,更能维护债权人利益,但不符合法定的申请执行的条件,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如按此意见立案执行,将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
如果应该履行的时候还没有履行的话那么就可以申请执行,但是申请执行人不能够连着以后的也跟着申请了,申请执行只能是到现在为止之前的没有执行的进行执行,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你可以咨询若悠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