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前段时间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制品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明知道是野生动物,还进行非法收购的是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这项罪名是故意犯罪,而不是过失犯罪。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属于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不论是否盈利,只要存在违法行为就可以由公安机构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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