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长宣布开庭
(1)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下列情况:
①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②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③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④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
(2)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3)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4)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①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②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③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④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5)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将各被告人同时传唤到庭,逐一查明身份及基本情况后,集中宣布上述事项和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以避免重复,节省开庭时间。
(二)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宣读起诉书时,如果一案有数名被告人,应同时在场。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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