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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要经过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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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办案人员要进行拘留申请。

(1)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当办案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达到须刑事拘留的条件时,应依法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由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最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2)对于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如贪污贿赂等),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要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要立即执行,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然后,是上门对嫌疑人执行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在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若有人声称公安机关上门拘留,记得查看拘留证核实其真实身份。

再次,办案人员应该及时通知家属。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意外,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最后,拘留处理后的结果。

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羁押。若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当代的社会,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是非常明确的,也就是对于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认可的行为,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都不能够认定是有罪的。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也只有在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性措施的情况之下,也是不会留下案底的,此时不能够认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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