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案件如果没有必要的话是可以进行申请私下调解的,以及对于一些案件也是没有必要进行法律审判的,那么对于案件的调解,又是该如何进行执行,那么接下来就由若悠网小编对于这方面的内容进行详细具体的介绍,希望大家一起了解。
一、调解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1、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实际上,并非所有的执行和解协议都是申请执行人让步,有些执行和解协议,是因被申请人面对各方面的压力而让步,在被申请人反悔后,申请执行人则继续上访,申请执行和解协议,或者申诉,要求再审。
2、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没有得到履行时,有的执行员认为协议有效,裁定强制执行;有的当事人视和解协议为新的合同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合同效力,五花八门的理论层出不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明确限定,作为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异议人不能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是,当其已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又岂能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实际上,法律赋予了双方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的权利。任何一方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依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在执行阶段,只有法律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才具有执行力。执行和解协议,未被法律赋予强制执行力,不是执行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强制执行的裁定是必须被撤销的。
3、执行和解协议不能强制执行的理论依据
(一)强制执行和解协议,违法。在执行和解中,和解协议不能取代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一般的民事合同不经审判、仲裁或其他方式不能取得执行力。
(二)立案受理和解协议纠纷,法理不通,于法无据。法院受理此类案件,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会衍生一个案件存在不同两份生效判决。
(三)申请执行后,又请求再审,程序违法。执行和解协议,在执行中产生,若当事人申请执行,并达成和解协议后,又去申请再审,显然违反法定程序。这说明,在执行中,申诉,申请再审的权利只能赋予被申请执行人。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在刑事诉讼中,申请法院执行的条件主要有: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三、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调解是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的基本办法或途径之一。事实上,调解可以贯穿着整个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它既指在企业劳动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以后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所估的调解工作,也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对企业劳动争议所做的调解活动。这里所说的调解指的是后者。企业调解委员会所做的调解活动主要是指,调解委员会在接受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申请后,首先要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和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的规定,通过自己的说服、诱导,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在相互让步的前提下自愿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
申请执行
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叫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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