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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如何分配

发布时间:  浏览: 403 次  来源:网络

的司法实践中一个债务纠纷的案件,债务人可能共同存在多个债权人,债务权同时申请执行的时候,债务人财产怎么分配就成为执行的难题之一,也是债权最关心的问题,那么申请强制执行如何分配?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申请强制执行怎样分配

《关于强制执行中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27条意见》

2、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案款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区分以下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指非法人组织),按照《执行规定》第90条至第95条的规定进行参与分配,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符合《执行规定》第96条规定条件的,参照《执行规定》第90条至第95条的规定处理;不符合《执行规定》第96条规定条件的,依照《执行规定》第89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并被法院受理的,相关执行案件中止执行,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相关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当事人不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或其破产申请未被法院受理的,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案款分配。

《执行规定》第96条中的“歇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满一年且未注销的,视为该条规定中的“歇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一年,或经登记机关许可暂停营业而处于停止经营状态的,不视为该条规定中的“歇业”。当事人主张企业法人歇业的,由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被执行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其主管部门、清算组织或其他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向登记主管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了债权债务清理、清算完结的证明或负责清理、清算债权债务的文件的,不适用《执行规定》第96条的规定。其主管部门、清算组织或其他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出具不实的债权债务清理、清算完结证明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可告知债权人依法另行起诉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其主管部门、清算组织或其他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承诺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而未实际履行该承诺的,可告知债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其他法人的,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案款分配。

二、强制执行期限过了怎么办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是小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应该看判决书(或调解书)判决(调解)的内容,看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时间,分几次履行,分次履行的最后一次的时间是什么时候,有没有超过两年。没有规定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仔细看看判决书,如果已超过期限,那只能找被执行人商量,看他能否主动履行。如果对方不履行,那只能是吃哑巴亏了。

三、强制执行申请条件

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税务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税务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税务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3、向该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5、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申请强制执行怎么分配”问题进行的解答,多个债权人对使债务人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时,怎样分配可依据最高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原则上是首先偿还优先的债权。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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