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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  浏览: 135 次  来源:网络

一、刑事拘留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1、不存在刑事拘留判刑标准

刑事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而是否会被判刑是需要看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二者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当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最好的做法是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案件,最大限度维护嫌疑人的相关诉讼权益。

2、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二、刑事拘留就意味着立案了吗?

1、刑事拘留并不就意味着立案了。

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不是等于对案件进行立案,对于现行犯采取先行拘留措施的,往往是先拘留后立案的。

2、刑事案件立案后可能会撤案。

立案之后撤案就是刑事案件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刑事拘留期间被拘留者有哪些权利?

1、刑事拘留期间被拘留者有的权利包括要求司法机关在24小时以内安排讯问。

在讯问时有权为自己作无罪的辩护,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对讯问笔录提出补充或改正。

有权要求司法机关将逮捕或拘留的原因及其羁押的处所通知自己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对于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2、刑事案件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

(1)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①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②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③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④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⑤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2)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

①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②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③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被刑事拘留者后期是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刑的,但即使被判刑,最终的刑事处罚也不是按照刑事拘留判刑标准确定的。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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