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可以做刑事和解吗?
1、盗窃罪不一定可以做刑事和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2、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盗窃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1、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人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府当定罪处罚。
2、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三、盗窃未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1、盗窃未遂不一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未遂,但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不仅指以客观上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也包括以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数额巨大但客观上并未达到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巨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我省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本数)掌握: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未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盗窃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盗窃数额较大的情形,盗窃行为人可能会受到的刑事处罚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此种情形,若是受害者同意,盗窃行为人与受害者可以签署和解协议。若是对盗窃罪可以做刑事和解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