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执行法院判决结果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申请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的申请,那么撤回执行申请后如何恢复?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撤回执行申请后如何恢复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时,如果在执行的有效期内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该受理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撤回执行和撤销执行的区别
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篇中并没有撤回执行申请的表述,只有撤销执行申请的规定。
撤回执行申请与撤销执行申请有着根本的不同。一是两者的概念不同。撤回是指收回,撤销指取消。对此,可以比照合同法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虽然执行中的撤回、撤销与其不完全相同,但是足以说明这两个概念在法律的意义上是不一样的。其次,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受影响,仅仅是本次执行程序不再继续进行,申请人有权再申请执行。而撤销执行申请,则意味着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予以放弃,法院将终结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三是两者裁定的内容不同。撤回申请的,法院应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撤销执行申请的,直接裁定本案终结执行。需要注意的是,许多省市法院提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销案”,这两个概念都是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衍生概念。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对于“销案”,其前提是出于申请人的自愿,且申请理由合法,在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时,必须告知申请人在签收准许撤回申请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重新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执行,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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