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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盗窃罪入罪标准数额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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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西省盗窃罪入罪标准数额是什么?

山西省盗窃罪入罪标准数额是数额1000元,盗窃罪不管是达到什么程度,都不是不可能判处死刑的,但是盗窃其他的财产,有可能会判处死刑的。具体而言,盗窃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形之下,可以适用死刑: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适用此种情形,应注意三点:

(1)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因此,不能把盗窃金融机构理解为盗窃金融机构的所有财物,更不能把所有发生在金融机构的盗窃都视为盗窃金融机构;

(2)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3)盗窃金融机构和数额特别巨大必须同时符合。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此种情形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1)行为人所盗窃的必须是珍贵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珍贵文物,是指历史上各时代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具体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2)必须情节严重。主要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或者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窜作案危害严重的;累犯;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应当注意,具有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只是可以适用死刑,而非必须适用死刑。如果有自首、立功表现或者有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也可以选择适用无期徒刑,甚至在无期徒刑之下判处刑罚。

二、盗窃罪如何认定

1、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一般限于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2、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或者上述设备上的重要零部件,足以使上述设备不能正常运转,以致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结果的,应根据刑法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处理。如盗窃上述设备或设备之零部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仍应以盗窃罪论处。

3、行为人在实施盗窃犯罪时,由于不知内情而将枪支、弹药、爆炸物误以为是普通财物而盗走,应以盗窃罪论处。但如将盗取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私藏起来或利用它们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则应分别定私藏枪支、弹药罪等罪并与盗窃罪并罚。

4、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规定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定罪。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偷窃犯罪未遂有案底吗

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15天以下的拘留只会在当时被拘留的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区、县级)有备案,但是其它地区查不到;五年不再违法的话就自动消除。

盗窃未遂,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我国刑法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作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原则: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否从轻处罚,除应考虑犯罪数额的大小、未遂的原因外。

盗窃未遂,在客观上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主观上又未放弃犯罪,其与盗窃既遂,只有危害程度的差异,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因此盗窃未遂是有案底的。

只有刑事处罚才进入档案留下案底,具体可到公安部门查询。治安管理处罚的警告、拘留、罚款不记录档案。

山西省盗窃罪入罪标准数额是什么,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解答了,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盗窃数额必须达到较大程度才能够进行刑事处罚的。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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