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刑拘留6个月可以探视吗
判刑拘留6个月可以探视。服刑人员家属在犯人服刑期间,一个月可以探望一次,但需按照相关程序向监狱和看守所申请。
申请会见程序已决罪犯近亲属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在押人员判决书可在周一至周五到看守所接待室。
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条
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打通信或者探监。
二、拘役时间从什么时候算起?
拘役的日期从刑事判决生效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判决之前,犯罪分子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对于可能判决拘役的犯罪分子,在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之前,只要并非累犯或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积极争取缓刑,这是最明智的做法,在缓刑考验期内,认真执行社区矫正,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但仍需短期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
实践证明,对于这些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剥夺其短期自由,就不足以惩戒犯罪,如果判处有期徒刑又嫌过重,适用拘役能够收到较好的效果。
拘役的期限为 1个月以上 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正日折抵刑期 1日。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三、刑事案件拘留有案底吗?
1、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仅是被刑事拘留,是不会留下案底的。
刑事拘留属于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而案底是犯罪记录,案底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实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后,会有案底。
2、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公安机关会撤案处理。
在审查批捕阶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后由公安机关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撤案。案件没有经过法院实体审判,没有做出有罪判决,就不会生成犯罪记录,不会留有案底。
四、刑事案件拘留受害者有案底吗?
1、刑事案件受害者一般是不会有案底。
因为受害者一般不是犯罪的,只有犯罪的人才会有案底。案底是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为前科。个人的刑事犯罪记录,存于当地或上至国家级的档案中,是自然人的历史另类表现。
2、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
被害人主要享有以下十项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权利 。司法机关有义务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被害人提供翻译。如果被害人是聋哑人,还应当为其提供手语翻译。
(2)报案、控告和陈述的权利。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在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时,有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发表意见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遇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情形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4)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被害人在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5)附带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和上诉权利。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自诉案件中,可以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6)复议权、申诉权和特定条件下起诉权。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决定,被害人可以申请复议。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7)出席法庭、参与质证、辩论的权利。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害人。在庭审过程中,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证据进行质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8)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权利。被害人不服一审裁判,自收到裁判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9)对生效裁判申诉的权利。被害人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证据证明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启动再审程序。
(10)诉讼过程的知悉权。被害人有权了解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和进度,有权获取侦查、检察、审判阶段的法定诉讼文书和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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