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借款协议有效,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但夫妻间的戏谑行为,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因家务辛苦费等所签订的借款协议、借条等,多为夫妻之间的玩笑,并非真正的债权债务往来,对于此类借款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
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二、夫妻之间的借款关系法律是否承认
夫妻之间的借款关系法律承认。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这种情形必须满足下面条件:
①协议订立的时间是:婚姻存续期间。
②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个人事务的。
③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出借的。
④离婚时,这笔借款的处理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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