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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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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是案件权利人的一项重要救济措施,当被执行人不执行法院判决结果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对申请执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同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也存在以下特殊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根据《解释》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解释》第九十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判决生效后,由于申请人或者被申请执行人的不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也不同,这里分两种情况:

1、请人或者被申请执行人,只要有一方是自然人(即个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应在判决书生效后的一年内到法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

2、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双方都是单位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应在6个月的时间内到法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

无论何种情况,超过法定期限后,法院将不予保护,也就是不能对被申请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

二、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50年3月18日生于湖省县,汉族,农民,住县村。系被害人的父亲

申请人:xxx,女,1954年5月10日生于湖生县,汉族,农民,住县村。系被害人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xxx,男,1986年7月11日生于湖北省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村7组25号。

被申请人(二):xxx,男,1984年4月5日生于湖北省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组23号。

被申请人(三):xxx,男,1986年6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塘村13组。

被申请人(四):xxx,男,1986年4月15日生于湖北省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村5组2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因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湖北省中级人民法院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共计人民币75433.00元,其中被申请人赔偿两申请人经济损失75433元的35%,即26401.55元;被申请人赔偿两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75433元的35%,即26401.55元;被申请人赔偿两申请人经济损失75433元的15%,即11314.95元;被申请人赔偿两申请人经济损失75433元的15%,即11314.95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内给付。该判决已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四被申请人对该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均未提出上诉,该一审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判决规定的给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判决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湖北省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1、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定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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