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各抵押权人怎么受偿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各抵押权人根据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按下列放回寺进行受偿:
(一)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也就是在先办理抵押的债权人先进行受偿,然后由在后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进行受偿;
(二)如果两个抵押以一个办理了抵押登记另一个没有办理的,则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债权人先于未登记的债权人进行受偿;
(三)如果抵押权都未登记的,各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二、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以什么方式处理
1、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3、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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