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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不是罪犯处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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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缓刑是不是罪犯处罚的方式?

1、缓刑不是罪犯处罚的方式,缓刑是我国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刑罚的制度设计。其主要特点是判决被告人一定的刑期,但是刑罚先不予执行,在刑罚执行之前给被告人一个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要求犯罪人遵守相应的规定。

考验期满后,根据考验期的表现再决定要不要把判决的刑期执行。缓刑的本质是给犯罪人一次不执行刑罚也就是不用坐牢的机会。如果表现不好或者是违反缓刑考验期的规定,将会撤销缓刑执行正式的刑罚。

2、缓刑是给犯罪人的一个改过自新,不执行刑罚的机会。所以,缓刑适用的罪犯一定是轻微的刑事犯罪,比如常见的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人不是故意犯罪,只是因为自己的过失不小心造成了较重的后果所以才构成了犯罪,人身危险性小,再犯罪的可能性小,所以适用缓刑的几率就比较大,最典型的罪名就是交通肇事罪。

与之相对,故意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强的犯罪人就不适用缓刑。《刑法》47条规定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没有再给一次机会的必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人身危险性较强,放回社会有很大的危害,如果不执行刑罚一定会再次和同伙勾结,危害社会,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二、缓刑的对象是什么?

(一)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三)罪犯不适用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中期或长期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二)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三)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缓刑是不是罪犯处罚的方式,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明确解答,缓刑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需要符合条件才能够由人民法院宣告同时的适用。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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