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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量刑情节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  浏览: 107 次  来源:网络

一、敲诈勒索量刑情节是怎样的?

1、敲诈勒索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以威胁方法实施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常易混淆,二者的区别是:

(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

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

(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

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己经实施的。

(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

另外,如果行为人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某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既不应以敲诈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绑架定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欺骗威吓某人当场交出财物,而威吓的内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为内容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如威吓的内容是以揭露隐私等,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还是比较大的,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期间,可以通过分析犯罪构成要件等的方式,判断犯罪分子具体犯的是敲诈勒索罪,还是其他的罪名。法院在判处刑事处罚之前,也需要依法判断犯罪分子具体犯的是什么罪。

二、敲诈勒索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什么?

敲诈勒索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包括主观要件不同、客体要件不同等。

1、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上

(1)寻衅滋事罪,是指以满足变态心理或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向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1)而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加以威胁,迫使其限期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概念的表述上,我们不难看出,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从主观上区分这两种罪名的主要标志。

2、从行为侵犯的客体上

(1)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主要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则处于从属地位,强拿硬要的财物一般数额不大,但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压力以及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却远远超过被害人所受的经济损失;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指向虽然与寻衅滋事中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指向相同,即都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2)但是,敲诈勒索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一种手段。因此,行为人是通过破坏社会秩序来寻求精神刺激,还是以无中生有、揭发隐私等手段索要钱财,是衡量行为构成此罪和彼罪的又一区分标准。

3、从行为侵犯的对象上

(1)寻衅滋事的行为人有着明确的犯罪目的,即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寻求个人精神上的满足,因此行为人所侵犯的目的指向决不局限于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也不局限于某个特定的对象,只要可以满足其精神刺激,任何人及任何人的财物都可能成为其侵害的对象。

(2)而敲诈勒索的行为人不同于寻衅滋事,其一般指向明确的被害对象,往往通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的方法,从而迫不得已给付钱财。其手段主要有:以对被害人或亲属实施暴力相威胁,以毁坏被害人的人格、声誉、财物相威胁,以揭发、张扬被害人的隐私或弱点等相威胁。因此,侵害对象是行为人随意产生,还是因为特定事由而产生,也是区分两罪的标志之一。

三、职务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包括定义不同、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不同等。

1、定义不同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不同

敲诈勒索罪与职务侵占罪区分的关键不再与犯罪方法的不同,而在于实施犯罪行为前行为人与其要非法占有的财物有实际关系的差异。

法院审理敲诈勒索案件之后,只有认为现有的证据充足的,才有可能会认定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对于罪名成立的情形,敲诈勒索行为人被判刑的概率是比较大的。如果对敲诈勒索量刑情节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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