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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间借款离婚时是否要还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未作特别约定时,夫妻中的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应推定该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丈夫借款妻子是否有义务还款
丈夫借款,妻子有还款义务,原告应当起诉夫妻两个人,要求他们共同偿还债务,因为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经手借钱的一方当事人证明债务属于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可以不对此进行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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